海南省支持金融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二維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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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21-11-09 10:0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快發展現代金融服務業的決策部署,落實《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海南省支持金融業發展若干意見的通知》(瓊府〔2010〕3號)和《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海南省支持資本市場發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瓊府〔2011〕55號)精神,營造良好的金融運行環境,更好地促進海南金融業發展,結合海南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海南省金融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用于支持我省金融業發展的財政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海南省轄區內的金融機構(含總部、地區總部)和高管班子成員、金融監管部門領導班子成員以及其他相關機構。 (一)本辦法所稱金融監管部門包括中國人民銀行??谥行闹校ㄒ韵潞喎Q人行??谥行闹校?、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海南監管局(以下簡稱海南銀監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海南監管局(以下簡稱海南證監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海南監管局(以下簡稱海南保監局)。 (二)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是指經批準或備案依法設立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外資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小額貸款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證券投資咨詢公司、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消費金融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融資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等金融機構或金融服務類機構。 (三)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總部,是指注冊地址和主要辦公場所設在本省、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金融機構。 (四)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地區總部,是指金融機構設在海南的一級分支機構,以及直接隸屬于法人機構并單獨設立的業務總部、營運總部、資金中心、研發中心等。 (五)本辦法所稱其他相關機構包括: 在海南注冊的上市公司、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以及通過資本市場籌集資金的非上市非掛牌公眾公司、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各類交易場所;推進國家和省級金融改革試點項目的市縣政府相關部門。 本辦法所稱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指以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募集設立的,對非上市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并提供增值服務的非證券類投資基金。包括產業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和其他類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 本辦法所稱各類交易場所是指經過省政府批準設立的各類要素交易市場、經過相關部門備案的民間資金登記中心等新型金融機構。 本辦法所稱的中介機構是指在海南注冊的,為省內企業通過資本市場融資提供中介服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保險試點共保體是指根據省政府有關規定,經省級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由保險經辦機構共同組建的經營農業保險試點險種的共保體。 第五條 金融創新獎勵,是指對在推進國際旅游島建設中,金融產品創新在本行業中處于領先地位且成果顯著的金融機構及其研發團隊給予的獎勵。 第六條 金融監管部門應按本辦法要求,提供與各機構申報獎勵有關的數據和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要求的證明文件。 本辦法所采納的數據均以金融管理部門或第三方中介機構提供的數據為準。
第二章 申報與撥付 第七條 申請獎勵和補貼的單位以在本省的總部作為申報主體。 第八條 申請獎勵的金融監管部門應于每年4月30日前向省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省政府金融辦)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銀行賬戶信息(包括戶名、行號、賬號、開戶行); (三)與轄內各金融機構申報獎勵有關數據的證明文件; (四)省政府金融辦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申請獎勵和補貼的金融機構及相關單位應于每年4月30日前向省政府金融辦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報告(含基本情況、經營狀況、申請要求等); (二)法人許可證、營業許可證、業務許可證的復印件; (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和組織機構代碼證或機構信用代碼證的復印件; (四)申請單位的銀行賬戶信息(包括戶名、行號、賬號、開戶行); (五)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1.申請信貸投放、機構進駐、農業保險、突出貢獻獎勵的金融機構應提交稅務部門相關證明文件。 2.申請上市獎勵的企業應提交以下材料: (1)在境內上市的,提交中國證監會首發申請核準文件,證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通知書; (2)在境外上市的,提交境外證券交易所的證明企業已上市的有關文件,并提供中文翻譯件原件(須經正規翻譯機構進行翻譯,并加蓋其公章); (3)上市融資資金到位的有關財務憑證。 3. 申請再融資獎勵、發行企業債券和票據費用補貼的企業應提交以下材料: (1)融資資金方案及相關批準文件; (2)募集資金到位的財務憑證。 4. 申請重組ST公司獎勵的企業應提交以下材料: (1)中國證監會有關重大資產重組的核準文件; (2)具有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重組ST公司自控股地位發生變更之日(以股權變更日為準)起下一會計年度實現扭虧為盈、且經審計的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和所有者權益較上年度均增長20%以上的鑒證報告。 5.申請獎勵的新設立證券期貨分支機構應提交中國證監會核準設立分支機構的批復。 6.申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資獎勵的企業應提交以下材料: (1)實收資本(或募集資金)銀行實際到賬的有關證明; (2)工商、稅務機關出具的申報年度無行政處罰事項的證明; (3)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文件; (4)基金募集說明書、投資人協議,及被投資企業或項目出具的股權投資證明文件、銀行轉賬文件、營業執照及投資協議。 7. 各類交易市場及民間資金登記中心等應提交監管部門提供的核準開業文件及工商、稅務機關出具的申報年度無行政處罰事項的證明。 8. 申請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獎勵的企業應提交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批準文件。 9. 申請在省內區域性股權交易場所掛牌的企業應提交在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掛牌的批準文件。 10.申請機構進駐獎的小額貸款公司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經省政府金融辦備案(審批); (2)實繳注冊資本不低于5000萬元; (3)主動接入我省小貸監管系統且加入我省小貸協會; (4)經省政府金融辦備案(審批)后三個月內開業并有貸款業務發生。 11. 為海南企業上市融資和上市公司再融資充當保薦人的證券機構申請獎勵應提交以下材料: (1)中國證監會的首發申請核準文件,證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通知書; (2)被保薦企業融資方案及相關批準文件; (3)保薦協議。 12.申請獎勵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應提交以下材料: (1)審計業務約定書; (2)中國證監會或國家發改委等相關部門出具的核準文件; ?。?/span>3)招股、配股說明書或發行章程; ?。?/span>4)募集資金驗資報告。 (六)省政府金融辦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申請國家或省級金融改革試點項目補貼由試點市縣作為申報主體,應于每年4月30日前向省政府金融辦提交申請報告(含基本情況、上年度試點推進情況、申請要求等)。 第十一條 省政府金融辦是專項資金的主管部門,負責專項資金的預決算編制。 省財政廳負責專項資金的籌集、撥付和監督檢查。 省政府金融辦對申報材料進行受理和審核,省財政廳依據審核結果將獎勵資金下達給省政府金融辦,由省政府金融辦通過國庫集中支付方式將資金撥付給各獲獎補單位。 申請材料須一式兩份提交,復印件必須由申請單位加蓋公章證實與原件一致。
第三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二條 獎勵補貼資金標準可依據地方財政和金融業發展狀況在以后年度適當調整。年度執行中,如出現專項資金不足以支付獎補的,在下一年度預算安排補足。 第十三條 每年從專項資金中按不高于3%且不超過100萬元的標準安排工作經費,作為省政府金融辦和省財政廳檢查、評審及信息發布等費用。 第十四條 金融機構未按省政府金融辦、省財政廳及金融監管部門的規定和要求報送相關財務、監管報表的,取消當年申報獎勵和補貼的資格。 金融機構當年受金融監管部門處以罰款(累計30萬元及以上)、沒收違法所得、暫?;蛲V鼓稠椊鹑跇I務、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等行政處罰的,取消獲得本獎項的資格。 第十五條 根據《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實施意見的通知》(瓊府辦〔2015〕180號)文件要求,依法查詢申報企業在省級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中的信用記錄,有不良信用記錄者取消當年申請資格。 第十六條 省政府金融辦、省財政廳將對金融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申報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對隱瞞、假造材料申報獎勵和補貼的金融機構,除責令退回獎補資金外,取消其下一年度金融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申請資格,并將其隱瞞、造假情況進行通報。 單位和個人在專項資金管理中發生違法違紀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 “以上”均為包含本數。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政府金融辦、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省財政廳、省政府金融辦《關于印發〈海南省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瓊財債〔2015〕546號)和《關于印發〈海南省資本市場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瓊財債〔2014〕555號)同時廢止。
附件:1.金融監管部門和金融機構的獎勵種類及標準 2.資本市場發展的支持范圍及標準 3.推進金融改革的市縣政府的補貼標準 4.金融創新獎勵種類及標準 5.海南省金融創新獎勵評分標準
附件1 金融監管部門和金融機構的獎勵種類及標準
第一條 信貸投放獎勵,是指對信貸投放增長明顯的金融機構及其高管班子成員給予的獎勵。 金融機構當年新增貸款增速高于本省全行業平均水平的金融機構可以獲得信貸投放獎勵,獎勵標準為該金融機構當年貸款凈增額的萬分之一。金融機構所獲信貸投放獎勵資金的50%用于獎勵其高管班子成員。 本省全行業新增貸款增速平均水平為剔除政策性銀行貸款后計算出的數據。 小額貸款公司的信貸投放獎勵按當年累放貸款額度的萬分之一給予獎勵。累放數據以省政府金融辦認定的為準。 第二條 機構進駐獎勵,是指對當年新設立的金融機構(含總部、地區總部)以及當年在鄉鎮(不含市縣政府所在地鄉鎮,下同)新設信貸營業網點或農業保險辦公室的金融機構給予的一次性獎勵。機構進駐獎勵資金主要用于補貼當年進駐機構的營運費用。 (一)新設立或遷入總部(包括改制、重組的銀行類金融機構)的金融機構。實收資本20億元以上的,給予該機構1000萬元獎勵資金;實收資本10億元以上、不足20億元的,給予該機構600萬元獎勵資金;實收資本5億元以上、不足10億元的,給予該機構200萬元獎勵資金;實收資本3億元以上、不足5億元的,給予該機構100萬元獎勵資金;實收資本1億元以上、不足3億元的,給予該機構50萬元獎勵資金;實收資本在5千萬元以上、不足1億元的,給予該機構20萬元獎勵資金;實收資本在2千萬元以上、不足5千萬元的,給予該機構10萬元獎勵資金。 村鎮銀行和農村資金互助社實收資本不足2千萬元的,給予該機構10萬元獎勵。 小額貸款公司實收資本不足5千萬元的,不予獎勵。 (二)新設立地區總部的金融機構。 1. 銀行業金融機構。其總部實收資本在20億元以上的,給予該地區總部200萬元獎勵資金;其總部實收資本在10億元以上、不足20億元的,給予該地區總部100萬元獎勵資金;其總部實收資本在5億元以上、不足10億元的,給予該地區總部50萬元獎勵資金。 2. 非銀行業金融機構??偛繉嵤召Y本在20億元以上的,給予該地區總部100萬元獎勵資金;總部實收資本在10億元以上、不足20億元的,給予該地區總部50萬元獎勵資金;總部實收資本在5億元以上、不足10億元的,給予該地區總部20萬元獎勵資金。 (三)從2015年起3年內,對金融機構當年在金融服務空白鄉鎮新設能提供信貸服務、并持有金融管理部門頒發的金融許可證的營業網點給予20萬元獎勵。 (四)從2013年起5年內,對保險公司當年根據《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全省農業保險基層服務體系建設的意見》(瓊府辦〔2013〕154號)的要求,在基層鄉鎮開設農業保險辦公室的,給予2萬元獎勵。 (五)金融機構總部在增資擴股過程中,實收貨幣資本每增加1億元,給予該機構獎勵20萬元;不足1億元的,不予獎勵。單個金融機構獲得本款獎勵資金年度總額不超過100萬元。 第三條 保險機構獎勵,是指對參加農業保險試點共保體的保險經辦機構及其高管班子成員,以及對按綜合指標排名前兩位的財產保險公司和人身保險公司及其高管班子成員給予的獎勵。 (一)農業保險獎勵 獎勵條件:保險經辦機構所經營的農業保險險種年度原保費收入同比增長7%以上,且賠付率達到70%以上。 某保險經辦機構所獲獎勵資金=90萬元×該機構當年農業保險市場份額。各家保險公司自行承保的農業保險業務不在統計范圍內。 (二)綜合指標獎勵 1.財產保險金融機構:綜合指標由高至低排序,最高的前兩名分獲一、二等獎,分別獎勵20萬元和10萬元。綜合指標計算公式為: 綜合指標=簡單賠付率×50%+市場份額×30%+業務增長率×10%+種養業共保體份額×10% 2.人身保險金融機構:綜合指標由高至低排序,最高的前兩名分獲一、二等獎,分別獎勵20萬元和10萬元。綜合指標計算公式為: 綜合指標=市場份額×50%+期末有效長期險保費收入(億元)/100×30%+保險營銷員人數(萬人)×20% 第四條 績效評價獎勵,是指對注冊在省內的,資產營運質量、經營管理水平在全省同行業中處于領先地位的金融機構給予的獎勵。 省財政廳依據財政部《金融企業績效評價辦法》組織實施我省地方金融企業績效評價工作。根據績效評價結果,對銀行、保險、證券、小額貸款公司、擔保等5類中排列前三名,并且評價等級在中等以上的金融機構分別給予15萬元、10萬元和5萬元獎勵。 其中:銀行、農信社、財務公司、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等由海南銀監局監管的金融機構屬于銀行類。 對在省政府金融辦小額貸款公司年度考核中獲得前三名,且在省財政廳的績效評價結果中獲得中等以上評價等級的小額貸款公司給予績效評價獎勵,獎勵金額分別為15萬元、10萬元和5萬元。 第五條 金融監管獎勵,是指對積極履行金融監督管理職責、促進海南金融業健康發展、引進法人金融機構和維護海南金融穩定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金融監管部門領導班子成員給予的獎勵,所獲獎勵資金主要用于獎勵其領導班子成員。金融監管部門符合以下條件的予以獎勵,單個金融監管部門的獎勵金額合計最高不超過50萬元。 (一)滿足以下兩個條件之一的金融監管部門,可獲得10萬元獎勵,如當年本行業有金融機構總部或地區總部遷出本省的,取消該行業金融監管部門的該項獎勵: (1)為解決歷史遺留金融問題爭取中央優惠政策支持并取得明顯成效; (2)為海南組建新的地方金融機構積極爭取中央政策支持并取得明顯成效。 (二)人行??谥行闹?/span> 1、每新設、引進1家銀行業金融機構總部:實收資本10億元以上,分別獎勵30萬元;實收資本2億元以上、不足10億元的,分別獎勵20萬元;實收資本5千萬元以上、不足2億元的,分別獎勵5萬元。 2、每新設、引進1家銀行業金融機構地區總部(其總部實收資本10億元以上),分別獎勵20萬元。 3、以當年全國本外幣貸款余額同比增速為基數,達到基數獎勵5萬元。每高于基數1個百分點,分別追加2萬元。增加不足1個百分點的,獎勵不予追加。 (三)海南銀監局 1、每新設、引進1家銀行業金融機構總部:實收資本10億元以上,分別獎勵30萬元;實收資本2億元以上、不足10億元的,分別獎勵20萬元;實收資本5千萬元以上、不足2億元的,分別獎勵5萬元。 2、每新設、引進1家銀行業金融機構地區總部(其總部實收資本10億元以上),分別獎勵20萬元。 3、以當年全國本外幣貸款余額同比增速為基數,達到基數獎勵5萬元。每高于基數1個百分點,分別追加2萬元。增加不足1個百分點的,獎勵不予追加。 (四)海南證監局 1、每新設、引進1家證券期貨業金融機構總部:實收資本5億元以上,分別獎勵30萬元;實收資本1億元以上、不足5億元的,分別獎勵20萬元;實收資本5千萬元以上、不足1億元的,分別獎勵5萬元。 2、每新設、引進1家證券期貨業金融機構地區總部(其總部實收資本5億元以上),分別獎勵20萬元。 3、每成功上市一家海南企業,融資金額在10億元以上的,分別獎勵20萬元;融資金額在5億元以上、不足10億元的,分別獎勵10萬元;融資金額不足5億元的,分別獎勵5萬元。 4、每實現1家海南企業配股、增發、發行可轉讓公司債券、發行公司債券、發行資產支持票據等再融資,再融資額5億元以上的,分別獎勵10萬元;再融資額不足5億元的,分別獎勵5萬元。 (五)海南保監局 1、每新設、引進1家保險業金融機構總部:實收資本5億元以上的,分別獎勵30萬元;實收資本2億元以上、不足5億元的,分別獎勵20萬元;實收資本5千萬元以上、不足2億元的,分別獎勵5萬元。 2、每新設、引進1家保險業金融機構地區總部(其總部實收資本10億元以上),分別獎勵20萬元。 3、以全省前3年農業保險試點原保險保費收入平均增長率為基數,達到基數獎勵5萬元,每高于基數1個百分點,追加獎勵1萬元。增加不足1個百分點的,獎勵不予追加。 每新增一個農業保險(非政策性)險種獎勵10萬元。 4、鼓勵引進保險資金支持海南經濟建設。每引進10億元保險資金投資,獎勵10萬元。 第六條 信貸擔保增量獎勵。獎勵條件是融資性擔保機構當年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合作發放的擔保貸款總額,不含與小額貸款公司等非銀行業金融機構合作發放的擔保貸款。該項獎勵資金總額不超過800萬元。 某機構所獲獎勵金額=發放對象為個體工商戶和“三農”擔保貸款新增額×2‰ + 工程履約擔保新增額×1‰。 若當年按獎勵條件測算的獎勵資金總額超過800萬元,則單個機構所獲獎勵資金按下列公式計算:某機構所獲擔保增量獎勵=800萬元×(該機構按獎勵條件測算的獎勵金額/全省按獎勵條件測算的獎勵資金總額) 第七條 省委、省政府明確的應當獎勵的其他有關事項。
附件2 資本市場發展的支持范圍及標準
第一條 對資本市場的支持范圍包括: (一)上市、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和省內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掛牌的企業。 (二)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可轉債、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中小企業集合債、私募債以及資產支持票據、境外人民幣債券等各類債券的企業。 (三)實投資本達到一定規模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來瓊設立的證券期貨基金經營機構。 (四)省委、省政府明確的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條 對上市、發行企業債券或票據等通過資本市場進行融資或再融資的企業,在融資資金到位后,給予獎勵。 (一)對已進入上市輔導期,經海南證監局備案的企業,并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給予一次性補貼50萬元;企業在境內外成功上市后,給予一次性獎勵150萬元。 (二)對企業再融資(配股、增發新股、發行公司債券),通過發行企業債券(含中小企業集合債券)、中小企業私募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中小企業集合票據等融資方式成功融資,以及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及省內區域性股權市場再融資的,按其融資金額的2‰給予一次性獎勵(補貼),每家企業每年最高獎勵(補貼)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第三條 上市公司(不含ST公司)注冊地遷至我省并在我省納稅的,一次性獎勵100萬元。重組我省ST公司實現借殼上市的省內企業或重組外地ST公司將注冊地遷入我省的企業,一次性獎勵100萬元。 第四條 對證券期貨機構的獎勵。 (一)對在海南新設立(或遷入海南)的證券期貨類法人機構,實收資本5億元以上的,一次性獎勵150萬元;實收資本不足5億元的,一次性獎勵100萬元; (二)對在海南新設立證券期貨類分支機構(含營業部、分公司),一次性獎勵20萬元; (三)為海南企業上市充當保薦人的保薦機構,每成功保薦上市1家企業,一次性獎勵15萬元; (四)為海南企業通過配股、增發等方式實現再融資且融資額在1億元以上充當保薦人的保薦機構,一次性獎勵8萬元。 第五條 對經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并在我省工商機關注冊登記且開展投資業務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給予投資獎勵。獎勵的實際投資基金規模以扣除省級及以下政府出資計算。其在我省上一年度實際投資額超過3000萬的,按實際投資基金規模的1%,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給予一次性獎勵,每支基金每年獎勵總額不超過100萬元。 第六條 對新設立的各類交易場所或民間資金登記中心等,在正常運營一年后,且無違法違規行為的,一次性獎勵100萬元。 第七條 對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成功掛牌的企業,一次性獎勵40萬元。 第八條 對在省內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掛牌交易的企業,一次性獎勵30萬元獎勵。 第九條 對中介機構的獎勵。 (一)為海南企業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首發上市提供服務的中介機構,獎勵標準為:會計師事務所獎勵10萬元,律師事務所獎勵4萬元; (二)為海南企業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成功掛牌提供服務的中介機構,獎勵標準為:主辦券商獎勵6萬元,會計師事務所獎勵3萬元,律師事務所獎勵1.5萬元; (三)為海南企業完成股改并在省內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成功掛牌提供服務的中介機構,獎勵標準為:推薦機構4萬元,會計師事務所獎勵2萬元,律師事務所獎勵1萬元; (四)為海南上市公司再融資、企業發行各類債券融資,且融資額在1億元以上提供服務的中介機構,獎勵標準為:會計師事務所獎勵5萬元,律師事務所獎勵2萬元。 第十條 企業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后又申報首發上市的,申請首發上市獎勵資金應相應扣減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已獲獎勵資金;企業在區域性股權交易中心掛牌后又申報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或首發上市的,申請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獎勵或首發上市獎勵應相應扣減區域性股權交易中心掛牌已獲獎勵資金。
附件3 推進金融改革的市縣政府的補貼標準
為推進中央及我省金融改革試點項目的實施,發揮試點市縣政府及相關部門的主動性和積極性,設立推進金融改革試點補貼,用于試點市縣相關部門金融改革試點項目工作經費補貼。具體標準如下: (一)對納入國家級層面金融改革試點的市縣,試點期間每年每項試點給予50萬元補貼; (二)對納入省級層面金融改革試點的市縣,試點期間每年給予各試點市縣30萬元補貼。
附件4 金融創新獎勵種類及標準
金融創新獎勵由省政府金融辦組織有關專家學者,按照《海南省金融創新獎勵評分標準》,對銀行、證券期貨、保險和其他金融機構四類進行評議,每類排名前三的,分別給予25萬元、15萬元和10萬元獎勵。 附件5 海南省金融創新獎勵評分標準 機構名稱: 項目名稱: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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